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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
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據民眾檢舉資料,調查發現登記甲所有之123-P321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於103年12月21日搭載乘客收取費用,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等情,認甲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, 乃裁處被上訴人5萬元罰鍰,並吊扣牌照2個月,以104年2月17日第40-0256602號處分(下稱A處分),嗣後甲於104年2月6日在台北小巨蛋搭載乘客,並收取費用,交通部公路總局認甲有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情事,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,嗣以104年3月23日第40-4004833號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,裁處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元罰鍰,並吊扣牌照3個月(下稱B處分),試問:
甲不服B處分,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;倘訴願經駁回,甲是否得提起行政救濟?應以何機關為被告?(10%) 如果您是行政法官法官,請分析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為之B處分是否合法?(20%) 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後段所規定之吊扣牌照是否屬行政罰?(20%)
參考法條
公路法第77條第2項
未依本法申請核准,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,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其歇業,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,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,或吊銷之,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。
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
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,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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