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甲1、甲2......至甲50係位於桃園之「佳佳莊園」公寓社區住戶,由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為原告,以其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,列主事務所位於台北之建設公司乙為被告,在桃園地方法院起訴,聲明求為判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萬元」,其陳稱:「甲1等50名住戶於二年前各自向乙預購佳佳莊園之房屋,詎料房屋興建完成交屋後發現各住戶之房屋有漏水、磁磚脫落、評述短少等諸多瑕疵存在,屢次催告乙修補,乙均置之不理,為此提起訴訟,請求乙應減少房屋價金,並返還甲1等50人所以給付之價金。」乙則抗辯:桃園地方法院無管轄權;況且,亦無甲所主張之瑕疵存在,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。試問:乙之管轄抗辯是否有理由?桃園地方法院得否依職權移送於何管轄法院?